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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锦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接送幼儿车辆管理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2-10 08:12:53  阅读量: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社管局):
11月20日,我市某交警大队在执法时发现一辆中型普通依维柯客车,车上满载幼儿。经民警核查,该车辆为已注销车辆,核定载客人数17人,实载35人。交警部门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和《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对该车驾驶员给予罚款12200元,扣除驾驶证15分的处罚。同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民办幼儿园进行整改,并进行处罚。
为预防和减少幼儿上下园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幼儿生命安全市教育局要求,从现在起,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属地幼儿园(所)的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坚持入园幼儿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任何幼儿园不得以车辆接送等条款招收和吸纳儿童入园。对农村地区公办幼儿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认真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送公安部门,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说明理由。对跨县(区)接送幼儿的车辆坚决不能审批。
2.预防为主,加强管理。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运送幼儿数量和经济承受能力选购或租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严禁选购或租用三无车、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等作为接送幼儿车辆使用;租用车辆时,必须与车主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要制定应对极端天气的交通安全措施,高度重视防范大雾、降雪及路面结冰等特殊情况,对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可采取停运接送车辆或调整到园时间等安全措施,确保幼儿安全。
3.深化教育,正确引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告知幼儿家长,不让幼儿乘坐报废车、拼装车、载货车、三轮汽车、超员车和无运营资质的车辆,发现这些车辆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各幼儿园务必下发《致幼儿家长的一封信》和《承诺书》,请幼儿家长签名并承诺不乘坐无安全保障和非法营运车辆。
4.摸清底数,全面排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12月6日前对辖区内所有幼儿园幼儿乘车情况进行登计,主要包括每所幼儿园乘车幼儿数量、车辆号牌、核载人数、车况、班次时间、行驶路线以及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等情况,并且全部形成台帐。
市教育局将联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接送幼儿车辆进行检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接送幼儿车辆交通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
请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12月13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处(联系人:刘琦,电话:2602225,电子邮箱:jzjyjaqc@163.com)和学前教育处(联系人:朱红,电话:2139953,电子邮箱:xqjyc2139953@163.com)。
锦州市教育局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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