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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中共辽宁省教育厅党组文件

作者:教育局关工委  发布时间:2010-03-15 09:27:58  阅读量:

 

中共辽宁省教育厅党组文件
 
辽教党【200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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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系统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党委、省(部)属高等学校党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教党【2009】20号,以下简称《意见》),把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建设得更好。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意见》是按照中央“要重视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支持他们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贡献力量”的要求制定的,充分体现了教育部党组对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意见》是全国教育系统关工委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开创关工委工作新局面,推动关工委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和深远的指导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把思想统一到《意见》要求上来,把关工委工作做为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抓好。
二、     认真学习,明确要求。《意见》围绕关工委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这个主题,深刻地阐述了加强关工委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申了关工委的性质,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对组织队伍建设,重申了关工委的性质,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对组织队伍建设,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关工委工作的领导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党政领导要认真学习《意见》,明确各项要求。要把学习贯彻《意见》与学习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意见》(辽教办发【2007】3号)和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关工委组织建设的意见》(辽教发【2008】25号)结合起来。要尽快将《意见》精神传达到基层。要把宣传文件精神与宣传关工委工作先进人物事迹相结合。教育系统各级关工委要把学习贯彻《意见》做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制定学习计划,组织骨干培训,开展专项研讨。
三、     联系实际,解决问题。学习贯彻《意见》要紧密联系实际,对照文件找差距,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我省教育系统关工委成立18年来,取得了很大成绩,老同志贡献很大,事迹感人。但关工委工作在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少数市、县(市、区)和高校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问题是认识不到位,机构不健全,条件不完善,组织建设没有落实到学校,教育活动处于自发状态。为了认真落实《意见》,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省教育厅党组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的12条具体要求(附后),各地各学校要对照要求找问题,边查边改,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     明确责任,检查落实。落实《意见》的主要任务者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党政领导,关工委组织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今年年底前,各市教育局党委要对属地县(市、区)教育局和高校贯彻落实《意见》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省教育厅作出报告。明年上半年省教育厅将对各市贯彻《意见》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教育部作出报告。
 
     附件:辽宁省教育厅党组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的12条具体要求
 
 
 
 
 辽宁省教育厅党组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                               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的12条具体要求
 
一、要把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把教育系统的老干部、老教师当作宝贵的教育资源,把关工委组织作为参谋和助手,把关工委工作纳入整体工作的组成部分,列入议程,列入党委综合检查评估的内容。
二、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建立关工委组织;农村乡(镇)的村小学建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要在院(系)建立二级关工委组织。
三、各市教育局关工委要把工作延伸到县(市、区 ),县(市、区 )教育局关工委要把工作延伸到乡(镇)学校。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关工委主任要由现职的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并明确分管领导。
五、关工委的常务副主任,要由同级的、相对年轻的老同志担任,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六、关工委办公室除兼职人员外,至少要配备一位专职人员,协助常务副主任处理关工委工作的日常事务。
七、省(部 )属高等学校关工委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接受所在市教育局关工委的指导,参加当地有关的会议和教育活动。
八、要动员相对年轻,有优势,有热情,有条件的老同志、老教师参加到关心下一代工作中来,并在各项教育活动实践中形成骨干队伍,树立一批先进典型。
九、要为关工委设置专用办公室和电话,配备电脑,保证工作用车。
十、要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意见》(辽委办发[2007]3号)关于“各级关工委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规定,从2010年起,市和县(市、区)教育局在编列年度教育预算时,要把同级关工委专项经费列入其中,协商财政部门落实。要根据《意见》的要求,对坚持日常工作的老同志给予适当补助。
十一、要把成绩突出的关工委组织和老同志列入教育部门和学校综合表彰的对象。
十二、要加强关工委组织的自身建设,逐步实现关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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